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立德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5636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立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6032840X6,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百鑫家园**。

法定代表人:吴和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869619280,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汇贤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冯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立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公司)与被告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立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13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始,被告因在金坛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负责该项目油漆、外墙涂料等施工,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2019年12月20日双方就工程项目补签了施工合同,并于2020年1月20日达成《工程结算单》,截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36万元;双方同意用苏州乐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苏州乐澄商业房抵该结算全部金额。《工程结算单》签订后,原告要求被告过户户房屋,被告不予理睬,至今未支付工程款也未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绿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案涉款项所涉及的施工合同履行地暨相关工程所在地分别在江苏省句容市和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故案涉款项应予区分应分别由江苏省句容人民法院和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对建设工程所在地争执不一,双方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约定工程地点在金坛、句容、苏州等地,同时约定合同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提交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因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该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本院就管辖事宜向原、被告调查时,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所涉工程所在地分别在江苏省句容市和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人民陪审员  戴 静

人民陪审员  赵金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