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9999号
申请人:江阴龙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金石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05344008。
法定代表人:仰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龙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阴龙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的银行存款6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龙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明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