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920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冉,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沙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