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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97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