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97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创司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