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3714号
原告:菱度科技(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东侧新世纪公寓5号楼1105公寓式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菱度科技(宁夏)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菱度科技(宁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菱度科技(宁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6元,由原告菱度科技(宁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