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京01民终3337号
上诉人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顺泽船舶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75元,减半收取7988元,由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习亚伟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