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黄山新绿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皖0311执463号之四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皖0311执4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30123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3012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