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豪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2民初3449号之二 原告:安徽豪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恒大帝景8幢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GFGX71。 法定代表人:孙佑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徽光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094058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四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南路与准提庵路交口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TFDBK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安徽豪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豪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豪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豪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安徽豪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