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91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徽光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094058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GTQ3XXN。 法定代表人:邢六斤,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