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91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徽光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094058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GTQ3XXN。
法定代表人:邢六斤,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