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125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怀远县禹都大道华仑国际文化广场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3168192XL。
申请执行人: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徽光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0940587P。
被执行人:定远伟光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永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36790851U。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伟光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定远伟光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于8月10日交纳第一批案款6618119.56元,由申请执行人提交发票后余款被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日前付清;
二、本案执行费90419元,诉讼费15542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定远伟光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在一期不履行后的两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1125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