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311执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徽光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094058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强制执行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45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0012.28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4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