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311执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徽光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094058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安徽文保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强制执行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45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0012.28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4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