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李泰利。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申请人:郑小春,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申请人:广东佛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58号内值班宿舍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2998E。
法定代表人:冯博。
被申请人:湘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大道一方泷台6栋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1YJX24。
法定代表人:蒋海。
原告**诉被告***、郑小春、广东佛水建设有限公司、湘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小春、广东佛水建设有限公司、湘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小春、广东佛水建设有限公司、湘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3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柯常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冯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