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387号
原告:广东佛水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佛山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58号内值班宿舍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299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迎金一路1号上林一品苑一期商业二层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012664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佛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项目款405585.15元以及利息(利息以405585.15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89245.5元以及延迟支付的利息(利息以89245.5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上林一品苑三期给水工程施工合同》(编号:SLYP-GCHT-2018-020),约定原告固定总价包干,承接被告位于金沙上林一品苑三期的给水安装工程。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日历天,向原告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保修期两年,保修期满后30个日历天,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的5%(保修金)。根据《工程结算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5月21日。依据《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工程结算总价为1784909.99元,含保修金89245.5元。此外确定保修期起止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1日。现合同约定的各项支付时间均已到期,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95%的结算款中剩余的405585.15元,以及保修金89245.5元。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上林一品苑三期给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上林一品苑三期给水工程,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合计总价为2594190.9元。双方还就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原、被告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20年3月7日签订《上林一品苑三期给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上林一品苑三期给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对合同固定总价进行调整。
涉案工程于2020年5月21日竣工验收。
2021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确认合同金额1732112.02元,工程签证52797.97元,合同结算总金额1784909.99元;保修期2年,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1日。
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494830.65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405585.15元及保修金89245.5元未付,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原、被告亦已办理结算,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405585.15元,被告未提出抗辩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被告应支付工程款405585.15**原告。关于利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双方结算后20个日历天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5%,被告未依约付款,故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以405585.15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工程的保修期于2022年5月21日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保修金89245.5元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保修金应在保修期满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被告未依约付款,故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以89245.5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05585.15元及以405585.15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广东佛水建设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修金89245.5元及以89245.5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广东佛水建设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佛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61.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