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高峰道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平县亮焱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5民初2861-1号
申请人:新乡市高峰道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延津县榆东工业区经12路。
法定代表人:张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平县亮焱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敬思村村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乡市高峰道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平县亮焱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乡市高峰道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亮焱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691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高峰道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高峰道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691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慧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