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与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高峰道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788号
原告: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中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星海如意大厦510。
负责人:李金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路路,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高峰道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榆林乡龙王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瑞。
原告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1元,减半收取计197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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