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界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申3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新乡市高峰道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榆林乡龙王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79962574。
法定代表人张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商丘市界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刘店乡毕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337124500R。
法定代表人镐永林,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商丘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孙福集乡哑巴庄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317322227Q。
法定代表人田浩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界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商丘市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11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练 凯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宋德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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