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财保109号
申请人: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塔埔街道办事处太平庄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79962574。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长职务。
被申请人: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二期1幢公寓楼单元20层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321233。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266719.19元,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622160104602022000××××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66719.19元银行存款予已冻结。
案件申请费1853.6元,由申请人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