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4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列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 上诉人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2民初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高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仅仅是单纯的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应当依法采纳。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案涉《内部承包协议书》其性质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本案的施工所在地位于睢县境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内部承包协议书》等证据提起诉讼,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923908元及利息。根据当事人主张及提交的基础证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河南省睢县,故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合同中有关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无效。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哲 书 记 员 韩 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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