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佛山市汇匠建筑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14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华,广东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杰,广东左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伍佳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勇,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英,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汇匠建筑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达公司)、佛山市汇匠建筑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24日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的上诉事实与理由是:原审法院仅就非法用工的定义进行阐释,完全脱离本案的事实和《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及精神,对***在诉讼阶段提出的理据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分析和说明,在没有分析和理解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真正的内在关系,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就类似案件所作出的相关处理意见和精神基础上,直接就划拨到雇佣关系,武断地作出汇通达公司、汇匠公司均无须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系无用工主体资质的,而汇通达公司将建设工程非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汇匠公司,汇匠公司再将工程分包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而非法分包行为已触犯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存在明显过错且对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作用力,故汇通达公司、汇匠公司应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作为自然人,其雇佣了包括***在内的十几位员工,但其不具备劳动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且并未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其招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主体的原则性规定,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雇佣***从事生产活动系非法用工行为,故案件的相关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适用均应当适用非法用工关系主张权利。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第十三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汇通达公司、汇匠公司应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是: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汇通达公司、汇匠公司承担非法用工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汇通达公司、汇匠公司承担。
汇通达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汇通达公司、汇匠公司、***与***之间不形成非法用工关系是正确的。一、***未举证证明其在汇通达公司承接的位于里水镇和顺工业园的工程提供了劳务,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受伤的原因是在汇通达公司承接的工程上受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2017年12月3日汇通达公司与汇匠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汇通达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污水处理厂改(迁)建工程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汇匠公司,汇匠公司承担其雇员的意外受伤、意外伤亡及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假设***是***招聘,相关法律责任应由汇匠公司和***承担。三、汇通达公司把上述工程土建、包周转材料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汇匠公司,本质是将涉案工程中的简单劳务作业剥离出来交由劳务分包企业汇匠公司承揽,不属于二次分包,属于合法分包行为。***称“汇通达公司将建设工程非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汇匠公司”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四、退一步,假设***是***招聘进入汇匠公司承包的劳务作业工程工作,***与***构成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不属于非法用工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用工关系的用工主体应该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是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汇匠公司、汇通达公司按照非法用工关系承担一次性赔偿金赔偿责任应以双方存在上述规定的非法用工法律关系为前提。本案中不存在非法用工关系,***以自然人身份从汇匠公司承包了位于里水工程的铁工劳务作业,***不属于非法用工关系的主体。假设***是受***雇佣从事劳务作业,***与***构成劳务或雇佣关系,不属于非法用工关系。***称***雇佣其的行为系非法用工行为并坚持基于非法用工关系要求汇通达公司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承担劳动关系中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受伤的原因是在汇通达公司承建的工程上工作受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构成伤残十级,***要求汇通达公司赔偿一次性赔偿金、生活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鉴定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的上诉请求。
汇匠公司答辩称:***所有的上诉请求与汇匠公司无关。
***答辩称:***只是管理人员。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仍存在的争议焦点为:汇通达公司、汇匠公司、***与***是否构成非法用工关系。本案中,首先,***系工程实际施工人,而汇通达公司、汇匠公司分别系工程的发包人与转包人,汇通达公司、汇匠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但与***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与汇通达公司、汇匠公司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非法用工关系。其次,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用工关系的用工主体必须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是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而***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上情形,故***与***之间亦不存在非法用工关系。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的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进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敏娜
书 记 员  梁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