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南海瀚蓝污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6856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民建村中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彩健,广东龙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波,广东龙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南新农场机砖厂,公民身份号码460************238。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彩云,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3。
法定代表人:伍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秋,广东沥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枝,广东沥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民小组“桥东围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6。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丽,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达公司)、佛山市南海瀚蓝污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彩健,被告***,被告汇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枝,被告佛山市南海瀚蓝污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丽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瀚蓝污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彩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彩云,被告汇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枝,被告污水处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丽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排栅工程欠款177000元及支付以此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2.被告汇通达公司、污水处理公司对被告***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0日,被告***将位于南海里水和顺污水处理厂全钢排栅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以包工包料、工程完成后由其自行拆回排栅材料的租用方式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方法为按实搭工程进度支付进度工程款70%,搭完排栅后被告***支付合计工程款80%给原告,剩余款项在拆完排栅后一个月内付清。排栅使用时间为5个月,即搭排栅日起至拆除排栅日为止。期间原告和被告***签订《排栅班组分包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排栅班组所涉及工程量(包含人工及材料租金),由管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汇通达公司)排栅班组、劳务总包(***)四方共同确认工程量,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工程完成后,被告***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后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政府维稳办协调,原告与三被告的负责人到场一致确认原告的工程款总共为302000元,被告汇通达公司自愿代被告***支付了125000元。剩余工程款177000元中被告汇通达公司承诺代被告***支付87000元,余下90000元由被告***自行支付予原告。然而,被告汇通达公司与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汇通达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被告污水处理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均应对被告***的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1.原告并非我方聘请的班组,是被告汇通达公司聘请的,排栅工程合同书上有汇通达公司老板的签名,我方和胡镖在中途已经退出,为了不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我方和胡镖仍叫人将工程施工完毕,但工人工资全部由被告汇通达公司支付。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应该由被告汇通达公司支付,我方和原告、被告汇通达公司已经在2019年1月底的时候在里水劳动局在劳动局的主持下确认原告的工程款由被告汇通达公司支付。2.涉讼177000元不应由我方承担支付责任,从被告汇通达公司提供的材料可见,我方仅收取汇通达公司70余万的工程款,表明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书并无实际履行,且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总标的额为255万元也根本无法完成实际的工程量。3.工程款应以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支付,排栅工程合同完全由原告与被告汇通达公司之间实际履行,原告是由汇通达公司所任、支配及管理,且原告的班组人员工资及各材料款等款项均由汇通达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我方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涉讼排栅工程合同书的实际履行是由原告与汇通达公司完成,我方并非合同主体,***也没有参与排栅工程的实施,也没有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我方不应承担涉讼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被告汇通达公司辩称,一、我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涉案的《排栅工程合同书》的当事人是原告与被告***,我方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我方不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我方承建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然后,将工程的土建部分劳务分包给了被告***和胡镖,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包干总价为255万元。经核算,包括为了维稳需要而代被告***与胡镖向各班组垫付的工人工资在内,我方已向被告***与胡镖支付了工程款380多万元。被告***与胡镖理应退还我方超出合同约定总价外的款项。原告主张我方对被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三、因被告***拖欠各工人班组的工资,应政府及劳动部门的要求,我方为此垫付了相应的工人工资,但支付工人工资并不是我方的义务。综上,请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污水处理公司辩称,我方为佛山市南海区********污水处理厂改(迁)建工程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的发包单位,我方通过合法的发包程序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汇通达公司,我方已经完全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4.1条付款周期的约定向承包单位即被告汇通达公司支付了应付的工程款。由于该工程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剩余未付的工程款是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我方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原告要求我方对其主张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被告***居(暂)住证历史记录、被告佛山市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瀚蓝污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排栅工程合同书、排栅内部面积及单价承认书、租借钢管价格承认书原件各1份、租借十字扣的租金及运输费证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程合同关系,被告***于2018年4月25日完成了排栅工程中内部排栅工程的计算方式,于2018年4月26日承认租借钢管15315元,且被告***拖欠的十字扣租金及运输费800元;
3.排栅班组分包协调复印件1张,证明涉讼排栅工程已于2018年10月31日完成,被告***为劳务总包,被告汇通公司为涉讼工程的总承包方,被告污水处理厂为涉讼工程的发包方,四方确认工程完成后应依约支付工程款;
4.排栅工程账目明细原件4张、工资发放表原件1份、与***工程对账记录复印件1份、和桂工业园污水厂零星排架原件1份、和桂工业园B区(工地外墙围闭、工地外门楼、工地大池围闭工程款明细)复印件1张,证明排栅工程的施工总面积及总工程款经被告***承认,但被告***未支付完毕;
5.南海农村商业银行流水打印原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打印原件5张,证明被告***、汇通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合计12.5万元,其中2018年5月25日由***支付5万元、2018年6月16日由汇通达公司支付5万元、2019年1月28日由杨连生向梁校松、叶国钊、梁杜存、***支付合计2.5万元。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汇通达公司举证如下:
1.劳务分包合同书原件1份、***身份证、承诺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汇通达公司将工程的土建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和胡镖,工程包干总价为255万元,涉讼排栅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并非被告汇通达公司,被告汇通达公司无需支付涉讼工程款;
2.支付明细表打印件1份、转账凭证打印件114张(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网银交易凭证打印件2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打印件106份、平安银行转账交易详情截图2份,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明细截图1份、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打印件3份)、垫付证明复印件1份、收据原件1份,证明被告汇通达公司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被告***和胡镖应向被告汇通达公司退还超过合同总价部分的垫付款;
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原件19张;
4.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原件2张;
5.平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原件6张;
6.存款账户历史流水查询原件2张;
7.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原件3张;
8.垫付证明原件1张;
9.收据复印件1张;
10.声明原件1张;
1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打印件1张;
12.付款证明原件2张;
证据3-12用以证明我方已经向***、胡镖超额支付涉讼工程的劳务工程款;
13.佛山市汇匠建筑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1张,用以证明佛山市汇匠建筑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是胡镖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佛山市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到该公司的款项是向***、胡镖支付的涉讼工程的劳务工程款。
被告污水处理公司举证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我方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3.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涉讼工程正在进入验收阶段;
4.工程款支付证书(2017年12月11日)、中标通知书原件各1份、工程付款记录表打印件1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履约保函原件各1份、业务回单打印件2份、发票原件2张;
5.工程款支付证书(2017年12月18日)、业务回单打印件1张,发票原件2张;
6.工程款支付证书(2018年3月20日)、业务回单复印件1张,发票原件2张;
7.工程款支付证书(2018年4月20日)、业务回单打印件1张,发票原件2张;
8.工程款支付证书(2018年5月20日)、业务回单打印件件1张,发票原件2张;
9.工程款支付证书(2018年6月20日)、业务回单打印件1张,发票原件2张;
10.工程款支付证书(2018年8月20日)、业务回单打印件1张,发票原件2张;
11.工程款支付证书(2018年9月23日)、业务回单复印件1张,发票原件2张;
12.工程款支付证书(2018年12月23日)、业务回单打印件1张,发票原件1张;
证据4-12用以证明发包人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要求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已不存在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拖欠我方工程款的情况,未付的工程款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本院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里水分局调取以下材料:1.垫付证明;2.和桂污水处理厂劳务付款记录;3.承诺书;4.劳务分包合同书。
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出示的证据2-4,被告***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确认证据3的签名为其签署、对证据4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2.原告出示的证据5,被告***、汇通达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3.被告汇通达公司出示的证据2,与本院调取的垫付证明内容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4.被告汇通达公司出示的证据10,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7日,被告污水处理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汇通达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污水处理公司将佛山市南海区********污水处理厂改(迁)建工程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予被告汇通达公司,工程内容为招标文件、本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施工总承包;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基坑支护、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调节池、综合池、深度处理池、接触池、加氯加药间、鼓风机房及变配电室、储泥池、污泥脱水机房、生产管理楼、门卫室、检测间、厂区道路、围墙、工艺工程、电气工程、电房变配电工程,招标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含污水处理厂整体培菌、电房变配电工程(含高压柜、低压柜、变压器及其连接电缆)、工艺运营调试费],不含自控仪表工程、绿化工程及甲供材料设备;签约合同价19785483.31元;付款周期: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并且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了履约保函和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后且正式进场后一个月内按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的10%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按月度支付、按上月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工程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各方认可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至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价的90%,工程结算经财政审核后支付至财政审核后结算价的97%(本项目是代建项目,结算价须以财政审核为准),余下审核结算价的3%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2年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完全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后,发包人以财政审核结果为依据,在财政审核结果确认后28天内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无息退还。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2017年11月23日,被告汇通达公司申请上述工程开工,被告污水处理厂于同日同意开工。
2017年12月3日,杨连生、张国经共同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胡镖、被告***共同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发包方将佛山市南海区********污水处理厂改(迁)建工程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予承包方;工程承包范围:基坑支护、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调节池、综合池、深度处理池、接触池、加氯加药间、鼓风机房及变配电室、储泥池、污泥脱水机房、生产管理楼、门卫室、检测间、厂区道路、围墙、工艺工程、电气工程、电房变配电工程的土建[地基人工配合、倒水泥、装模、扎铁、室内外装饰、砌砖、批荡、铺贴等含照明及生活用水管安装的人工,包括厂区内所有PVC管、混凝土管道(不含安装部分钢管)及雨、污水检查井、安装部分阀门井、电缆沟,倒路面及铺人行道砖等等(不包括机电设备安装),包周转材(含模板、木方、钢管及扣件、蝴蝶扣、上下顶螺丝头)、内外排栅及高支模钢管等(包材料及周转材),其中模板含铁钉、铁工扎线、排栅安全网等耗材及工具耗材,包机械(锯模、弯铁、切割等机械及斗车等),包吊车、包材料转运、包设备安装后收边收口,包安全文明卫生的人工];甲方督导工作质量、进度、安全,按时支付乙方工程劳务费,甲方负责提供施工期间水电费、人员的住宿场地,其它所需用品乙方自行解决,甲方负责二级电箱,其余全部由乙方负责安排施工所需要一切工具包括机械、电缆线、吊机费等;本工程按总价劳务包干计算为2550000元(不含税收)。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工程款进度款后按乙方完成工程量70%比例支付乙方工程劳务费用,工程完工验收后十五天内支付工程劳务造价的85%,竣工结算后全部付清;等等。
2018年3月1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排栅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南海里水和顺污水处理厂全钢排栅发包乙方,乙方以包工、包料、工程完成后自行拆回排栅材料的租用方式承包。排栅按南海规范搭设,桥面铺铁网,包安全网着色板,包工程质量。排栅计算方法:1.按图纸尺寸周长加4米,高度由地面至建筑顶高出1.2米,周长×高=排栅面积,外排栅25元/平方米;2.钢管单排单价按钢管双排单价60%计算;3.施工梯面积按其长度×高计,25元/平方米;4.安全挡板按其长度×宽计,每层挡板计,25元/平方米;5.提升笼架封竹围网按三面长度×高计,25元/平方米;6.内双排栅按图纸尺寸×高度计面积,23元/平方米;7.脚手架连杆按楼面投影面积计,连杆按每层连杆计每平方米4元;8.满堂红顶架按长度×宽度×所搭楼层高度计,每立方米18元;9.租用钢管按250元/吨/月、2个月起步,2个月后一个月内不足15天按半个月算,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以此类推;10.临时搭设围蔽按16元/平方米计。支付方法:按实搭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总工程款70%,搭完排栅后支付合计工程款80%,拆完排栅后一个月内付清;使用时间为5个月,即搭排栅日起至拆排栅日为止。质量要求:本工程采用全钢管排栅(双排栅桥面铺铁网)进行施工,并按照有关验收规范进行施工,钢管与钢管立杆之间的间距为1.5米,内排离建筑物0.15米,排栅开始搭设时立杆下铺2厘米厚松板,排栅要稳定、牢固,观感上整齐。等等。该合同抬头甲方为“***(杨连生代)”字样,落款甲方有“杨连生代”字样。
***签署一份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的字条,内容为:现里水镇和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综合池内部压氧池和所有室内搭设排栅都按图纸尺寸内部周长乘以实搭高度计算排栅面积,单价23元/平方米。
被告***签署一份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的字条,内容为:截至2018年4月26日共租借钢管30.63吨,250元/月,2个月,15315元。
原告、被告***签订一份《排栅班组分包协调》,内容为:经调解,排栅班组与劳务总包(***)达成一致意见如下,①排栅班组所涉及工程量(包含人工及材料租金)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佛山汇通达)、排栅班组、劳务总包(***)四方共同确认工程量,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②工程量确认完毕后,劳务总包及排栅班组依据原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排栅班组收到工程款后必须优先全额支付工人工资。
2018年11月17日,原告、被告***书面确认工程量及价款,合计299067元。原告持有一份***签名确认的《工资发放表》,显示“已支付10万元材料费,剩下199067元工人工资”。2018年12月26日,原告、被告***确认“排栅212774元(199067+13707元)”。
2018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50000元。2018年6月16日,被告汇通达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50000元。2019年1月28日,杨连生向原告转账支付6000元、向叶国钊转账支付7000元、向梁校松转账支付6000元、向梁杜存转账支付6000元。
2019年1月25日,佛山市南海区********污水处理厂改(迁)建工程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办理交工验收,验收结论为:本工程已完成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工程质量合格,满足使用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同意验收合格。
被告污水处理公司向被告汇通达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2018年2月9日964274.16元、2018年2月9日989274.17元、2018年2月11日1930000元、2018年5月17日1920000元、2018年6月27日1340000元、2018年7月12日1190000元、2018年8月8日1220000元、2018年10月23日1440000元、2018年12月21日2080000元、2019年1月21日480000元,合计13553548.33元。被告汇通达公司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发票予被告污水处理公司。
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里水分局、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共同盖章确认一份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的《垫付证明》,内容为汇通达公司承建的佛山市南海区********污水处理厂改(迁)建工程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将土建部分劳务分包给胡镖、***,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约定总包干金额255万元,经核算,已经支付及代付工人工资款共计260万元左右,与胡镖、***签订的劳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胡镖、***在施工过程中挪用资金、没有按时支付其雇请的工人工资,两人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致使工人再次上访,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经里水镇综治信访中心、里水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里水镇建设局、建设单位等各部门与汇通达公司多次磋商、协调,汇通达公司以大局为重,愿意再次垫付胡镖、***所欠的工人工资,配合政府稳控事态;现胡镖、***欠2018年3-11月份以下16个班组总共工人工资1311712元……12.拖欠排栅班组***等6名工人工资共计112000元。
被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由本人***承接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改(迁)建工程,由工程开工至2018年12月29日止,未支付的工人工资已全部由汇通达公司委托杨连生账户垫付完成(除铁工班组和排栅班组),如后期尚有漏报工人工资一概由我本人承担支付。
被告汇通达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019年4月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被告***确认:涉讼排栅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302000元。被告汇通达公司、被告污水处理公司确认:被告汇通达公司申请的进度款,被告污水处理公司均已支付,已付数额为13553548.33元,双方尚未办理结算。
原告陈述:排栅在2018年7月全部拆除。
被告***陈述:排栅大概在2018年9月拆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排栅工程款。
被告汇通达公司陈述:排栅在2018年9月、10月从涉讼工程撤离;被告汇通达公司向原告支付了75000元排栅工程款;杨连生是被告汇通达公司员工,张国经、杨连生代表被告汇通达公司管理涉讼污水处理厂改(迁)建工程。
本院认为,从《排栅工程合同书》中抬头甲方“***(杨连生代)”字样、落款甲方“杨连生代”字样及被告***在该合同落款甲方处签名来看,该合同的甲方为被告***,杨连生系代***签名,故该合同的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被告***辩称原告系被告汇通达公司聘请的,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承接本案建设工程的主体依法应具备相应资质。被告汇通达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被告汇通达公司与被告污水处理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故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排栅工程合同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上述《排栅工程合同书》虽为无效合同,但原告已完成涉讼排栅工程,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予原告。被告***辩称其中途退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本院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里水分局调取的《垫付证明》《承诺书》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被告***确认涉讼排栅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302000元,从原告的举证及被告***、被告汇通达公司的陈述来看,原告仅收到125000元工程款,故被告***还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77000元(302000元-50000元-75000元)予原告。原告、被告***虽约定拆完排栅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4,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6日,双方仍在对数,故本院确认被告***应于最后对数之日支付剩余工程款予原告。被告***逾期支付上述剩余工程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被告***应以尚欠工程款177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请求的利息超出上述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污水处理公司系发包人,原告系实际施工人,被告汇通达公司并非该条款所指的发包人,被告汇通达公司无需对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责任,本院调取的《垫付证明》仅是被告汇通达公司基于工人上访而垫付工资,不能以此确定被告汇通达公司具有法律上向原告付款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汇通达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汇通达公司、被告污水处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19785483.31元,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汇通达公司提交各方认可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涉讼工程仅办理了交工验收,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尚未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污水处理公司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80%的条件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尚未成就,被告污水处理公司已支付被告汇通达公司工程款13553548.33元,故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被告污水处理公司不存在拖欠被告汇通达公司工程款的情况。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被告污水处理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7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915.72元,减半收取1957.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方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