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780号3座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7019837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中核驿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111号25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2NK8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关于广东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中核驿马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6民终12334号民事判决书向广州中核驿马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广州中核驿马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询证券、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等部门,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经查询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部门,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共71469.67元,收取本案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诉讼费及相应案件的执行费共46772.50元,剩余24697.17元收取本案的执行费,暂无款项退给申请执行。
2.本院拟处置被执行人广州中核驿马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在多家公司的股份,经评估机构要求提供的评估将被无法全部收集而无法进行评估,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协商,申请执行人广东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因故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广州中核驿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该财产。
3.除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外,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广州中核驿马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中核驿马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发布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已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已冻结、扣划的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钊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