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302民初3534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被告: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街207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机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冶金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劳动关系。2、赔偿原告双倍工资损失和养老保险金损失。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7日原告进入被告单位食堂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1800元,至2020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本人多次与该单位法人张涛沟通,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对方以单位转制为由,不与我签订劳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
(该单位转制之前叫鞍钢附企电气工程公司,转制后更名为
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因对方未与我签订劳
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发生争议。
冶金机电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原告关于劳动关系没有申请仲裁,应予驳回。原告是聘用的厨师工作,每天工作四个小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用工的时间从2018年1月开始,根据双方的用工性质,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无需为其缴纳保险,更不存在双倍赔偿.另外原告超过仲裁时效。
当事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质证,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在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2021年6月1日,向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为:双倍工资和养老保险赔偿金。该委于2021年6月1日作出鞍劳人不仲字[2021]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仲裁程序为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未经仲裁前置,故对其该项诉求,本院不予审理。
关于原告要求双倍工资和养老保险金的主张,因该项主张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原告并未对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释义引用统计
法信超链:国家法律3篇地方法规4篇案例139篇裁判184571篇期刊8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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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谷晓梅
人民陪审员 解连可
人民陪审员 刘雪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叶怡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