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民初512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街207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鞍山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
原告***与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丽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