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远华机电有限公司与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2民初1322号 原告:鞍山远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666号A013栋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街2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鞍山远华机电有限公司诉鞍山冶金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须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应当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