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环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与***、恩施环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3民初1523号
原告:**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白莲河乡大坳冲村。
法定代表人:程良丰,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62728968H。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建设大厦1幢1201号。
原告**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地皇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地皇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