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3民初1529号
原告:**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白莲河乡大坳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62728968H。
法定代表人:程良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被告:***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地皇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地皇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地皇石材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皇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地皇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春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