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终1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墨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兴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科技产业委员会综合科技小区综合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
负责人:***,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兴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科技产业委员会综合科技小区综合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669.9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669.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