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4民初75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满族,住珲春市。
被告: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386号。
法定代表人:洪庚,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受理后,于2022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在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