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01民初167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钦,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忠,男。
被告: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702846086A,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386号。
法定代表人:洪庚,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彦飞,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晨光,男。
被告:张春伟,男。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男,方
正县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晨光、张春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炳颐
审判员  黄学昆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纪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