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2913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3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为***字(2022)第55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3日正式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正式立案前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辉
附:法律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