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3民初69号
申请人: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拥军,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一实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金阳巷186号。
法定代表人:胡同球,总经理。
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湖南一实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一实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自有的工程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一实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文华
二0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翁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