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湖南一实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3民初69号之一
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拥军,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一实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白石岭南路春晖花园1栋A区3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同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枫,公司员工。
原告岳阳市临港富强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一实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一实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何文华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翁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