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执1024-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孙玉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罗今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1861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4023元、执行费29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吉2401执1024-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公园路XX号罗京帝豪16套房屋予以查封,并委托延边天元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该财产,2016年10月24张晓静等9人向执行法院,对正在评估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南雄杰
执行员 朴承录
执行员 万   有   强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