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执异7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185号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烟集街丽水宜家2号楼负一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1.确认移送处分权不符合批复规定;2.确认用异议人拥有抵押权的24套房屋实现优先权人工程款本金的执行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与理由:一、2020年1月7日,延边中院作出(2019)吉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判决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给异议人借款本金15280万元及利息;如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异议人有权以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47套房屋变价款优先受偿,***、***、***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2020年11月27日,未经异议人同意,延边中院作出(2020)吉24执71号执行裁定,依职权终结(2019)吉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异议人请求选择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屋评估拍卖。不料,接到执行法官电话称,已将其中24套抵押物的处分权移送负责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办案人。异议人认为,该移送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理由是,首先,异议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已经于2023年1月5日恢复执行,即将评估拍卖,不符合移送条件,也没有将47套抵押物分开执行的必要,在执行47套抵押物程序中,优先债权人依法享有工程变价优先权即可;二是申请执行人天池公司债权本金3455.3358万元,用24套房屋实现该债权不符合执行依据判项内容,更不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三是执行权系公权力,移送应当符合法定原则。天池公司案件涉及优先权债权数额远低于抵押权的受偿数额,且优先性债权决不能在他人拥有抵押权的房屋变价款中全部实现。二、用异议人拥有抵押权的24套房屋实现优先权人工程款本金3000万元的执行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优先权人天池公司对和信置业公司拖欠的工程款3455.3358万仅对天池公司承建的经纬国际消防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对消防工程之外的变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由此推定用异议人享有抵押权的24套房屋实现优先权人工程款本金3455.3358万元的执行方案不符合执行依据和法律规定。三、天池公司的执行依据(2021)吉24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存在违法判决之内容。 经本院查明,原告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写“天池公司”)与被告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吉24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为:一、被告经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池公司支付工程款3455.3358万元及利息(以3455.335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3455.335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全部偿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确认天池公司在3455.3358万元范围内对天池公司承建的经纬国际消防工程中具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天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157元,由经纬公司负担214567元,由天池公司负担75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池公司负担。该判决于2021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 在诉讼中,2021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21)吉24执307号民事裁定,轮候查封了位于延吉市局子街88号,产籍号03-10-0120号,经纬国际60套商业用房。 判决生效后,天池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2)吉24执63号。 另查明,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写“延边农商行”)与被告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吉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为:一、经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延边农商行借款本金15280万元及利息(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4036254.75元;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6.53125‰计算);二、如经纬公司不能按期清偿,延边农商行有权以经纬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延房建字第01531-01577号等47个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对经判决第二项抵押财产清偿判决第一项后仍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经纬公司追偿。 2019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9)吉24民初196号民事裁定,对延边农商行对经纬公司享有抵押权的47套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 判决生效后,延边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吉24执71号。 再查明,2023年7月20日,(2022)吉24执62号执行案件办案人员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以本院(2021)吉24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对经纬公司享有工程优先权为由,商请将经纬公司名下经纬国际部分房产处置权移送该案执行。2023年7月26日,本院出具(2023)吉24执恢30号《商请移送函》(回函),内容为:本院(2022)吉24执63号商请移送函收悉…鉴于本院(2022)吉24执63号执行案件债权人对该查封财产享有顺位再先的优先权,依照法律规定及来函要求,将上述查封财产移送另案执行,,在后续执行中,对我院首先查封案件的债权人延边农商行作为首先查封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予以保护,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2023年7月31日,(2022)吉24执62号执行案件办案人员再次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申请对另外10套房屋协商移送处置。本院于2023年8月1日再次做出回函同意移送处置权。 涉案房屋移送执行处置权后,天池公司提出评估、拍卖申请,本院对涉案房屋启动评估程序,本院委***天元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移送处置权,并未发生发生处分权法院变更。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延边农商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被保全的房屋未能在该案立案执行后60天内启动拍卖程序,而天池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在3455.3358万元范围内对天池公司承建的经纬国际消防工程中具有优先受偿权。据此,将部分房屋处置权移送到该案执行,不违反该批复的精神。对于异议请求第二项,因移送处置权后,案涉房屋尚处于评估阶段,异议人声称的执行方案尚不存在,故对该项异议请求,本次异议审查中不作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符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