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24执异97号
案外人:**,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朝鲜族,住址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
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烟集街丽水宜家2号楼负一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延吉市局子街88号经纬国际9-1025、2025建筑面积320平方米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因房屋并未腾迁,案外人**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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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