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24执异92号
案外人:***,男,1989年4月11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圣水镇前六家子村前六家**。
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烟集街丽水宜家2号楼负一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以其是合法承租人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本院排除对位于延吉市局子街88号经纬经纬国际小区9号楼1026、2026号房屋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称,请求排除对位于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88号经纬国际小区9号楼1026、2026号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于2021年11月17日租赁了经纬国际小区9号楼1026、2026号、面积202.14平方米的门市房,缴纳了租金,并装修投入使用。***认为,以2019年5月21日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封作为本案中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查封时间不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也是两个案件,吉林天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时间晚于***租赁时间。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异议人以本院尚未发出腾迁公告,异议指向的执行行为尚未发生为由,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