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阿里山花园第**楼**网点。
被执行人: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众安居家装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汪嘉贵,经理。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执行人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华业国际城11号楼D座写字楼8层801号至817号共17套商业用房。案件受理费73818元,由被执行人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吉02执251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返还的房屋已经装潢,装潢损失应予返还,设计返还案件正在审理暂未审理完毕,如装潢损失返还后可执行该判决,诉讼费73818元已经缴纳。
综上,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待另案审理结束,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吉02执2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待另案审理结束后,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 凯
审判员 边新江
审判员 刘天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思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