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2民初350号

原告: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汪嘉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良,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赵小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公司)与被告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家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良、张继存,被告城市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斗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城市家居公司立即给付欠付工程款13877730元及违约金693886.5元,合计14571616.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北斗公司与城市家居公司签订装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北斗公司承包城市家居公司1号楼公共空间部分一层、二层、三层及三层扶手、负二层至三层观光楼梯装饰、公用卫生间装饰、洁具安装等工程施工。2016年11月初,双方又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北斗公司承包城市家居公司1号楼一层至三层观光楼梯装饰等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北斗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全部完工后,于2017年6月初将工程交付给城市家居公司。北斗公司施工过程中,按照城市家居公司的要求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变更和增加,该部分工程价款110184元。经过结算,一层部分、二层部分、三层部分、扶手部分、观光电梯部分工程价款8634120.88元,签证部分工程价款7503424.88元。合计工程价款16247730元。城市家居公司给付工程款237万元,欠付工程款13877730元未给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城市家居公司应按工程总价款5%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应为693886.5元。北斗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城市家居公司辩称,一、2016年7月1日、2016年11月8日及2017年3月11日,城市家居公司与北斗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属实,北斗公司承包城市家居公司1号楼部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实。二、北斗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将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双方未确认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北斗公司未向城市家居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办理移交手续、检测和验收,导致城市家居公司至今不能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测,也不能进行消防验收。三、按照合同约定,城市家居公司给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北斗公司将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后三个月内,且应当预留5%质保金。现北斗公司要求城市家居公司给付剩余全部工程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北斗公司自行制作的《清单结算书》不能作为向城市家居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依据,城市家居公司对该《清单结算书》中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北斗公司应当将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并提交全部施工资料后,与城市家居公司核对工程量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五、城市家居公司对《清单结算书》中签证单的效力不予认可。双方针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约定,北斗公司应在三天内或工程内容隐蔽前就填写签证单并报城市家居公司工程师、造价合约部到现场共同核实、确认,每月发生的签证必须在每月30前办理完毕,北斗公司须将本月发生的签证汇总统计表报城市家居公司装修部、造价合约部各一份备案审查,北斗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和时限规定及时办理签证,则城市家居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后果由北斗公司自行负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城市家居公司(甲方)与北斗公司(乙方)签订《桦甸百姓家居城市广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北斗公司承包城市家居公司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承包内容:1号楼公共空间部分一层、二层、三层、二层及三层扶手、负二层至三层观光楼梯的装饰以及公用卫生间装饰、洁具安装等。承包方式:采用清单报价的方式,由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测和包验收(合同项下的消防要求的材料检测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最终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后附价格明细表)。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合同清单报价总价预估为9235573元,合同单价已包括所有非甲方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2.合同清单报价的单价在竣工结算时除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以外都不予调整,面积按现场实际施工面积进行增减,甲方设计变更不包括因技术资料局部矛盾或局部细化或者技术措施细化完善引起的图纸澄清。3.发生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时,仍按合同中相应的单价及取费标准执行,如合同无相应的单价,乙方应及时根据合同所附报价清单同样的取费标准编制补充预算,经甲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优惠条件和主体一致。4.男方指派的驻工地代表的签字及乙方的预算书共同作为本合同的结算依据。……7.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分别计算工程量,采用《吉林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最新版)》和《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最新版)》定额取费。付款方式: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7日内进场施工。乙方进场施工15日内且施工人数达到可作业面的基本负荷要求(约80人),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款的5%,30日内乙方施工人数达到满负荷状态,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款的15%,4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款的25%,剩余工程款的70%待乙方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交付给甲方三个月内付清。2.甲方如不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节点及比例付款,甲方自愿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责任,且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同时适用。3.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开始起算后满两年、保修工作完成且经甲方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及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14个日历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全部保修金。4.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及时维修,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到位维修的,甲方有权使用保修金支付甲方委托的发生人工维修费,乙方不能有任何异议,并认可支付,结算时扣除相应的费用。工程工期:本工程暂定进场施工时间为2016年7月4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工期为70日历天,如因甲方原因进场施工时间推迟或甲供材料不及时工期相应顺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1.现场签证:需办理签证的施工内容完成后,乙方应在三天内或工程内容隐蔽前填写签证单并报甲方工程师、造价合约部到现场共同核实、确认,每月发生的签证必须在每月30日前办理完毕,乙方须将本月发生的签证汇总统计表报甲方装修部、造价合约部各一份备案检查。如无特殊情况,甲方应在一周内审核确认完毕并签署意见后返回乙方。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和时限规定及时办理签证,则甲方将一律不予承认,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办理签证手续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与乙方无关。2.设计变更:乙方在完成每份设计变更单或小型零星工程项目委托的工作内容后,应在3天内或工程内容隐蔽前24小时通知甲方装修部确认工程完成情况,并按上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量或项目无法计算或核实,则视同其未实施,甲方一律不予计取费用。

2016年11月8日,城市家居公司(甲方)与北斗公司(乙方)又签订《桦甸百姓家居城市广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承包内容:1号楼一层至三层观光楼梯的装饰(详见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本工程合同清单报价总价预估为55万元,合同单价包括所有非甲方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其他内容与前份合同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北斗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但未将一层至三层地面防护的石膏板拆除外运。2017年3月11日,城市家居公司(甲方)与北斗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其中约定:1.根据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4日,因甲方原因(消防、空调、电梯安装,甲方供热不及时),造成乙方施工项目未按时竣工,责任不在乙方。返工维修部分,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有偿付给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由项目装饰部核定,按实际维修工程量计算。2.经双方协商,甲方尽快支付原合同预付款中的余款1536415元(原合同工程总造价10094566元,预付为25%,已支付237万元,余款1536415元)。2017年5月6日,北斗公司向城市家居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申请城市家居公司于2017年5月8日验收。城市家居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组织验收,并提出部分整改内容。北斗公司整改后,城市家居公司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城市家居公司与北斗公司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报告书中签字盖章。2017年6月3日,北斗公司针对涉案工程制作《清单结算书》,工程总造价为16247730元,其中一层至三层地面石膏板拆除外运价款为60171.24元。2017年6月8日,北斗公司将工程结算书及竣工图纸移交给城市家居公司。2017年6月28日,北斗公司向城市家居公司提交《关于请建设单位加快桦甸百姓城市广场室内装饰工程结算的函》,内容:“我单位已于2017年6月8日将《桦甸百姓城市广场室内装饰工程》结算书上报至贵单位。按照规范规定:‘工程结算应在发包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28天内审核完毕。’为了使建设项目的结算程序合规,请建设单位于2017年7月25日前审核完成《桦甸百姓城市广场室内装饰工程》结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审核,我单位将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以我方上报贵单位的工程结算书为结算依据。”城市家居公司在该函上加盖项目专用章予以确认签收,但一直未予审核和回复。

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重新核对。核对后,北斗公司将工程总造价变更为15943644元(已扣除石膏板拆除外运价款60171.24元)。城市家居公司对该工程造价不予认可,但明确表示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另查明,城市家居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237万元。

本院认为,城市家居公司与北斗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北斗公司依约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请求城市家居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城市家居公司抗辩工程未竣工验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工程总造价问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北斗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城市家居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城市家居公司发函要求其于2017年7月25日前完成结算审核,但城市家居公司一直未予审核和回复。本案审理期间,经双方核对后,北斗公司将工程总造价变更为15943644元。虽然城市家居公司对该工程造价不予认可,但明确表示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故本院按照北斗公司变更后的数额确定工程总造价,即15943644元。

关于应付工程款数额问题。双方约定按照工程总造价5%预留质量保证金,即797182.2元(15943644元×5%),并约定质量保证金于两年质保期届满后支付。现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北斗公司可待质保期届满后另行主张质量保证金返还。同时,城市家居公司已经给付北斗公司工程款237万元。故城市家居公司应给付北斗公司欠付工程款12776461.8元(15943644元-797182.2元-237万元),对北斗公司诉讼请求中超过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北斗公司主张城市家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3886.5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2776461.8元;

二、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693886.5元;

三、驳回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30元,由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00947.8元,由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2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照明

审 判 员  潘军宁

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