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汪嘉贵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0日,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1)船民一初字第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3,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原执行案件号(2011)船执字第439号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再次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告知。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和2020年3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到吉林市房屋档案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

5、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到保险公司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信息。

6、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再次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告知。

7、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新颖

审判员  马丽娟

审判员  张亚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