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11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汪嘉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48号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一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给付欠款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9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12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线下查控住房公积金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账户;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4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丰民一民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籍 毅
审判员 赵浚淇
审判员 朱北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