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省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吉0821民初200号 原告:**,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省白城市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聚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东中华路九号101室-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1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镇赉分公司,住所地**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二龙村。 主要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1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住**省白城市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1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省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镇赉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多收取案件受理费2648.86元,退还给**。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邓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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