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吉0821民初200号
原告:**,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省白城市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聚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东中华路九号101室-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1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镇赉分公司,住所地**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二龙村。
主要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1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住**省白城市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1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省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京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镇赉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多收取案件受理费2648.86元,退还给**。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邓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