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永浦建材经营部、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8执22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永浦建材经营部,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一区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8MA2BMFYX8M。
经营者:***。
被执行人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丹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49084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永浦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5日作出(2017)浙0108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滨江区永浦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170974.7元,违约金866520元,公告费6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注册地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反馈材料显示被执行人注册地址已被乐清市人民法院查封,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本院已另案办理了轮候查封,目前本案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本院已另案办理了轮候查封,目前本案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6、本院已另案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停止为被执行人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停止为被执行人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7、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案已于2018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截止2019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租金1170974.7元,违约金866520元,公告费6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100元、执行费2278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方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22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