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2612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文化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啸宇,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甜,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瑞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江阴市云亭镇定山村蒋家村桥堍。
经营者:钱瑞文。
被告:江阴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宏图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奇彦,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一,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那巷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士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瑞铝塑门窗厂、江阴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5元(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洪兴
人民陪审员 蒋红月
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