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2687号
申请人:***汇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开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那巷路**。
法定代表人:李士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汇晶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汇晶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晶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