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2687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汇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家港汇晶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张家港汇晶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汇晶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汇晶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204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60元,由原告张家港汇晶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