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湘潭立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第1幢16层1-16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立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实验大楼8栋21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立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2民初5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请求法院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2民初510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中,湘潭立铭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法律关系基础是围绕《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合同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那么应当由双方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2023年3月20日,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2民初5106号民事裁定书,因《预拌混凝土对账结算单》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驳回了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湘潭立铭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法律关系基础是围绕《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第六条第四项明确约定送货结算单须先由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再经甲方物资部批准后予以**,***效。湘潭立铭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预拌混凝土对账结算单》既无甲方即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灿彬的签字,又无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物资部**,对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不产生效力,不可作为合同附件,亦不可视为重新约定了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虽然湘潭立铭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预拌混凝土对账结算单》中约定了诉讼等争议解决管辖地变更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但湘潭立铭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预拌混凝土对账结算单》未加盖甲方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公章,亦无证据证明对账人员有权变更管辖法院,不能视为双方重新约定了管辖法院。本案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2民初51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简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