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984号 原告:**,住宁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85996821。 法定代表人:**,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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