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984号
原告:**,住宁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85996821。
法定代表人:**,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