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执保157号
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金石镇金安村金石工业园内,状元路与***、天马路围合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隆平高科综合研发中心一期研发中心1栋6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白沙西路百顺大厦A栋五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33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20460243010523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港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