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东方钛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277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和平路638号隆平高科综合研发中心一期研发中心1栋6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甘肃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