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277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和平路638号隆平高科综合研发中心一期研发中心1栋6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甘肃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