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191号
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A-1251。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第1幢16层1-1608号。法定代表人:***。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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